最近看到一个挺有感触的新闻。一个银行员工,7年前在节假日嫖娼被拘留,一直瞒着单位。直到2017年银行查出来,直接把他辞了。他不服,说这是私人时间的事,跟工作没关系,而且都过了这么多年了,还处理啥?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最后法院判了:辞退合法。

这事发生在山东济宁。周某2005年就和当地一家银行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算是铁饭碗那种。银行制度一直挺严,2010年和2014年都出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里面写得清清楚楚:参与嫖娼,直接开除。这些规定是通过职工大会定下来的,也组织过全员学习,不是随便写的。
关键的一点,2014年的那个版本还特别加了一句:之前犯的事但没处理的,也能按新规来。也就是说,哪怕你十年前干过坏事,只要现在被查出来,照样能算数。这一条后来成了决定性的依据。
2011年9月,周某趁着假期出去玩,结果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了,拘留十天,罚了五千元。这事他没跟单位说,以为过去了就没事了。他可能觉得,自己没上班,也没用单位资源,纯属个人生活问题,单位管不着。
但银行是金融机构,对员工的品行要求本来就高。你干的是钱的事,公众得信得过你才行。道德上有大污点,哪怕是在下班时间犯的,单位也有理由担心你整体的可信度。
直到2017年,银行搞内部整治,查员工有没有赌博问题。顺藤摸瓜,把周某七年前的行政处罚记录翻了出来。这一查不得了,直接启动辞退流程。先找了工会征求意见,工会也说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然后正式下发文件,依据2014版的规定,把他给开了。
周某不认,2018年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当时还真支持了他,说这事儿都过去七年了,单位现在才处理,太晚了,不合理,裁决继续履行合同。
银行当然不服,立马去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看了材料后,态度很明确:首先,规章制度是合法的,程序没问题;其次,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也被银行明文禁止;再者,拖这么久才处理,是因为你自己一直藏着,怪不了单位。
法院最后认定,辞退合法。劳动合同从2017年11月9日起就解除了。周某还是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他还不甘心,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也给出了答复。他们认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踩了单位制度的红线。合同里写着,违反规章可以解约。单位组织过学习,你不能说自己不知道。更关键的是,是你自己隐瞒,不是单位没发现。不能因为你藏得好,就让制度失效。
至于他说的“时效”问题,法院也解释了:行政处罚确实有时效,但单位内部管理不是行政处罚,也不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则。你藏了七年,单位刚知道,当然可以处理。
最终,高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整个案子彻底结束。他在银行干了十几年,最后因为七年前的一次错误,饭碗没了。
有人说,这也太狠了,毕竟是私生活的事。可问题是,这种事一旦涉及违法,而且单位又有明确规定,那就不只是私德问题了。特别是在金融、教育、医疗这些对信任度要求高的行业,员工的行为代表的是机构的形象。
你不在岗的时候做了啥,可能会影响别人对你职业操守的看法。单位不怕你犯错,怕的是你犯错还不说实话。这次是嫖娼,下次呢?会不会在业务上也隐瞒什么?
而且,这个案例也提醒一点:别指望坏事能永远瞒住。现在信息联网越来越强,公安记录、征信系统、背景调查,很多东西都调得到。你以为翻篇了,其实只是还没被翻出来。
周某一开始觉得,这是假期的事,又没耽误上班,单位不该管。但法律和制度没说“上班时间犯错才算数”。只要你是这个单位的人,你的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就有权按规章处理。
他可能真以为七年太久,单位没法管了。但实际上,正是因为单位发现了,才有处理的权利。如果你不隐瞒,当时主动报告,也许结果不一样。但你选择不说,就等于放弃了辩解的机会。
最后法院的判决其实传递了一个信号:规则不是摆设,诚信是职场的基本要求。不管你是不是在休假,只要做了违法的事,而且单位明令禁止,那就得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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