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条 聊热点#最近有一个案例,让我想起了单位原先的一件事,在2012年时,我单位有个后勤科长因为嫖娼被派出所现场逮住,之后领受到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的处分,并处以罚款,并把此事通告我单位。本来我单位想在其回单位后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可这位后勤科长感觉到嫖娼被抓有点羞耻,再无颜面回单位,就通过他人办理了自动辞职手续,这样我单位也没有对他嫖娼被抓之事进行任何处置,原因是因为他辞职后就不属于我单位管理的人员了。

这次看到一个案例差不多,但有些细节上面略有不同。据《红星新闻》报道,山东济宁某银行有一个职员叫周某,节假日嫖娼,结果也被警方给逮住了,嫖娼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被逮后自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的,于是周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这个情节和我单位那位后勤科长嫖娼受到的处罚差不多,唯一的不同是当地警方并未把周某嫖娼的事告知单位,周某也未将此事告知所在单位银行,所以作为单位方的银行也被蒙在鼓里,既然单位不知道周某嫖娼,那么也无所谓,对周某做出任何处罚了。
周某以为自己在节假日嫖娼的事情已瞒过了单位,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纸也包不住火,有些事瞒得了一时,却瞒不了永远。七年之后银行最终还是知道了周某七年前嫖娼被抓这一事实,既然知道了,那么当然要对其进行处罚,银行不是行政司法单位,处罚的依据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

单位内部的内部规章制度
银行在开除周某的处理上具体是这样进行的,银行在内部员工涉嫌赌博问题的专项整治中,查实了周某有嫖娼违规记录,之后银行就如何处理周某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工会给出的建议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银行作出了《关于对周某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这个《处理决定》的依据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年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 年版),对周某作出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理由是以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均明确参与嫖娼行为的员工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
周某对单位的辞退决定当然是不满意的,也是满腹的委屈,愤愤地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此案件后,认为银行在违纪行为发生七年后才处理的这种做法理由不足,故裁决银行的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银行该仲裁的裁决非常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就进入了漫长的审理过程,一审、二审、直至闹到高级法院,法院几审判决均支持银行的处理决定有效。

判决单位胜诉的理由是:
1、周某嫖娼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情形可随时解除合同。
2、银行已组织规章制度学习,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参加过学习。
3、银行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理合法,由于周某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银行无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
事情发生到了这里,应该看明白了,单位是有权开除或辞退嫖娼被拘的职工的。
理由也很清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不与法律相悖,那么这个规章制度也是有效的,单位依据这个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职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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