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法定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用工单位存在过错、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向两者任一或共同主张 。

一、核心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派遣用工的,按劳务派遣处理 。
二、认定与实操要点
- 认定关键:看管理归属(考勤、排班、奖惩)、结算方式(按人头还是按工作量)、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
- 赔偿类型: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伤待遇等,均适用上述规则 。
- 证据清单: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排班表、奖惩通知、外包/派遣合同、结算凭证、工伤认定材料等 。
- 维权路径:先确认劳动关系与用工性质;向派遣单位主张赔偿,同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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