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凭抑郁/焦虑症辞退,仅在法定情形下且程序合规才可以。

一、核心规则
- 医疗期内不得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2条)。
- 合法解除仅两种路径:①员工严重违纪、被追究刑责等(第39条),可即时解除且无需补偿;②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及新安排岗位,按第40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付代通知金,并付经济补偿。
- 试用期例外:试用期内确诊并经机构确认患精神病,可解除(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 。
二、医疗期要点
- 按总工龄与本单位工龄确定期限(3–24个月),从病休首日起算。
-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顺延至医疗期满。
- 医疗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三、合法解除步骤(第40条情形)
1. 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返岗或从事新安排岗位。
2. 书面通知员工并说明理由,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作代通知金。
3. 支付经济补偿(N),按工龄每满1年1个月工资。
4. 通知工会并依法履行程序。
四、维权要点
- 保留证据:诊断证明、病假单、调岗/降薪通知、沟通记录等。
- 违法解除可主张2N赔偿金(N为经济补偿) 。
- 维权路径:书面异议→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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