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核心情形共7类,对应实务中7种高频场景,补偿标准多为N(工作年限×月工资),特定情况为N+1或2N 。

一、员工被迫离职(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过错,员工主动解除合同仍需补偿:
- 未按约定付工资、加班费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缴/未足额)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变更合同致无效
- 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 其他法定情形
二、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
公司先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注意离职原因应写明“公司提出、协商一致”,避免签“个人原因”放弃补偿。
三、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N+1)后解除,需补偿:
-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一致
四、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依法裁员(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技术革新/经营调整仍需裁员等),需支付补偿 。
五、合同到期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除公司维持/提高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外,终止需补偿 。
六、公司主体消亡终止(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需补偿 。
七、其他法定情形
如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过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补偿速算与关键提示
- 补偿基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补贴),上限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年限最高12年
- 年限计算: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 无补偿常见情形:员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无过错)、严重违纪被解除、主动提出不续签且公司维持/提高条件
- 违法解除: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员工可主张2N赔偿金(经济补偿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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