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删除公司数据致5653元恢复成本,被依法开除
【案例背景】2018年9月,王某入职某器具制造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已知悉并遵守公司《员工守则》,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员工守则》明确“损坏公司重要数据、文件致经济损失的,属严重违纪”。2022年8月30日,王某得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续签,为泄愤删除了电脑及公司系统内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导致公司生产停滞。

【开除条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契合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守则》关于损坏公司资产的违纪条款。

【处理过程与裁判结果】公司发现数据丢失后,紧急委托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产生恢复费用5653元。当日,公司以“故意删除重要数据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主张公司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4.9万余元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数据对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仍故意删除致公司产生直接损失,符合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最终驳回其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合规要点】员工手册明确界定数据损坏的违纪性质;通过第三方恢复合同、费用凭证固定损失金额;及时固定员工删除数据的操作记录;解除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留存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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