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享100-某企业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办法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1-10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优势,通过强化激励,激发干部员工增量价值创造,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集团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制度分享100-某企业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ABC集团(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合称“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统称“集团”。适用超额利润分享需满足:

  (一)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二)已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当年已实现利润目标;(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三条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目标引领以实现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为目标。

  (二)市场导向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原则。

  (三)增量激励以创造利润增量为基础,以增量价值分配为核心,实现有效激励。

  第二章 超额利润

  第四条 目标利润在综合考虑发展战略、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等综合因素后为本年度设定的预期利润值。目标利润可按照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年度预算及年度经营计划确定,集团和集团公司考核目标利润为董事会审批的年度归母净利润值(考虑剔除因素后的值);分子公司的目标利润为经济目标责任书下达的计划值(考虑剔除因素后的值)。

  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自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一)近三年平均利润;(二)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良好值计算的利润水平;(三)年度经营计划预算目标值。

  分子公司成立期不到三年的则按第(二)、第(三)项最高者。

  第五条 超额利润为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超额利润确定时可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

  (一)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二)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四)外部政策及重大市场环境变化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五)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

  第六条 集团超额利润分享总额为超董事会审批的年度目标利润值的30%。

  第七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不超过超年度目标利润值的9%。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不超过超年度目标利润值的30%,可针对不同分子公司的业务特点,确定差异化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单位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

  第三章 激励对象

  第九条 激励对象需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分子公司一般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第十条 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兼职的,按其主要履职的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与本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符合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第十一条 集团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不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其他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四章 实施与兑现

  第十三条 按照经审计的实际完成的年度利润值计算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并结合被考核对象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以及批准认定的利润调整事项,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拟定制定本年度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集团超额利润分享兑现;各分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需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超额利润分享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集团公司其他人员按相关考核办法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兑现。分子公司按照经济目标责任书兑现超额利润分享,由各单位根据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分三年兑现完毕,当年兑现发放50%,次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三年计划期内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单位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确定扣减额度,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

  第五章 退出与终止

  第十六条 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一)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二)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四)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责任;(五)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六)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的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应终止相应单位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一)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二)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三)发生对单位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四)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

  第六章 监管保障

  第十九条 集团针对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建立健全配套的监督保障体系,具体分工如下:

  (一)审计部负责超额利润分享全过程的内部审计监督。(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超额利润分享董事会审批流程。(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的申报,并履行执行程序。(四)资产财务部负责目标利润测算,实际完成利润的核算确认。(五)经济运行部负责开展经济目标责任书有关目标利润测算及实际完成情况的考核。

  集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外部审计,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本办法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如涉及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按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后续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应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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