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1-10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的精准解读程度涉及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争议,以下就“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作一深入剖析。

  一、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由来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政策脉络

  ●国发〔2000〕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劳社部发〔2001〕13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释义明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劳办发〔1997〕116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第五条: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释义明确:

  ○统筹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注: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注: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四条: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注: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注: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第(四)款: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释义明确: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差距比较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差距也比较大,个人对基金所做的贡献也不同,在不同地区就业的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应当分段计算。确定分段计算的原则,将劳动者的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挂钩,更公平合理。同时,为了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的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由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出其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第六条第(二)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国发〔2015〕2号第七条: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人社部规〔2017〕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四)款: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四条第(一)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第(五)款: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综上,参保人员改革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兜底保障),改革后流动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国家确立“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的原则,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收入水平的差距,导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的差距,而将劳动者的缴费水平与享受待遇挂钩,根据其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分段计算”就是依据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缴费工资(参数),由待遇领取地重新确定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参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即分段是对缴费记录(参数)的处理方式,并不是对养老金计发公式的拆分。

  “分段计算”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绝不意味着把养老金计发办法也按身份或地区拆成多套算法。所以,“企业段按企业计发办法、机关事业段按机关事业计发办法”这种理解属于典型误读,与《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立法本意完全不符。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及其待遇计发参数如图所示。

  如何理解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三、结束语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于《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语境,“分段计算”本质上是“参数”分段,而不是“计发公式”的根本性分段。

  “分段计算”实质是“参数分段累计计算”待遇,并不是将养老金计发办法分段执行:分段采集在企业和机关事业时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这些参数,代入待遇领取地的统一计发公式,算出其基本养老金。即“分段计算”是基于历史参数的统一核算,而非两个制度并行计算。针对“企业段按企业计发办法、机关事业段按机关事业计发办法”的理解属于典型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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