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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药)
医保集采药品正加速流向基层,一省“三进”政策新规,刻意推荐高价非中选药的医务人员将面临处罚。
01
四川出台集采药“三进”政策
引导患者买高价药违反者将受处罚
2025年12月30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联盟和四川省组织的集采),鼓励并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通知》并为各类医药机构设置了明确的集采药品配备数量要求:零售药店需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需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需达到50种。连锁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由总店(或总公司)统一参加集采。在价格管理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则被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
“三进”药品范围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为保障供应,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用药可及性,《通知》强调集采中选企业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或拖延配送。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第六条明确,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将依据相关细则进行“记分管理”。
《通知》还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情况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摘牌、暂停或取消其参与集采“三进”资格。
为提升群众购药体验,《通知》鼓励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对于符合要求的零售药店和民营医院,市(州)医保部门可组织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标识牌。
在已开通定点药店比价小程序的统筹地区,要在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此外,《通知》还明确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02
“板子”直接打到了个人身上
定点药店被戴上政策“紧箍咒”
四川省集采药品“三进”政策中,监督条款的严厉性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将依据相关细则进行“记分管理”。该举措无疑将监管的“板子”直接打到了个人身上。
所谓“记分管理”,并非不痛不痒的警示。它直接关联医务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类似于驾驶证的记分制度。一旦记分累计达到规定限度,涉事人员可能面临暂停或取消医保处方权、结算资格等实质性处罚。
按照2025年3月26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记分分为四档:1-3分、4-6分、7-9分、10-12分。记分周期内累加计算,达到不同分值将触发相应处理措施。
记分达到5分时,由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谈话提醒,并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学习医保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当记分达到9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2个月;记分达到10分,暂停4个月;记分达到11分,暂停6个月;记分满12分者,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
该项规定意味着,无论是在医疗机构还是零售药店,若为追求更高利润而引导患者放弃质优价廉的集采药,转而购买高价替代品,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个人职业风险。
据搜药了解,集采药品“三进”政策中引入“驾照式”记分管理制度并非四川首创。2025年10月,广东省医保局发布通知,在全省推动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明确指出,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
上述规定精准指向了过去存在的“高毛利导向”销售行为。它向所有定点药店的执业药师及销售人员释放出强烈信号:传统的推销话术和利润优先的推荐模式已触碰政策红线。未来,药店的生存之道必须立足于提供专业、诚信的药学服务,真正以患者需求为中心。监管的精细化,正倒逼零售药店行业告别粗放经营,迈向以专业价值取胜的新阶段。
03
集采药“三进”席卷全国
区域差异下的药店生存考验
自2024年5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明确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集采后,全国多地迅速响应,纷纷推进集采药品进药店试点工作,一场覆盖终端购药渠道的集采扩面行动全面铺开。
据搜药观察,江西、湖南、陕西、重庆、新疆等省份在全国率先启动相关试点,但从具体执行细则来看,各地在集采药品配备数量、销售差价等核心要求上存在明显差异,呈现出“共性引导、个性落地”的特点。
在药品种类选择上,多省形成共识,均聚焦群众需求迫切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湖南、江西、陕西三省明确,优先将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等领域的集采药品纳入药店配备范围,精准匹配基层患者用药需求。
药品配备数量要求则各有侧重。其中,江西省对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一视同仁,要求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湖南省标准稍高,规定连锁门店配备数量不低于60种,单体药店不低于50种;陕西省以统筹区为单位,鼓励医保定点药店配备集采药品不少于50种;新疆则对“医保集采药品示范店”提出更高要求,明确集采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配置率不低于20%,或至少达到300个品种。
价格管控方面,各地政策松紧不一。陕西、湖南、江西三省政策相近,均要求参与集采的药店实行“双标签”公示制度,清晰标明集采中选价和实际销售价,且销售差价顺加不超过15%;新疆对示范店实施严格限价,要求所有集采药耗产品按中选价销售;重庆市则赋予药店更多定价灵活性,允许按实际购进价一定比例加价销售,同时鼓励“零差率”销售,仅要求线上线下售价一致,配送服务费另行核算。
随着集采药品进药店政策的稳步推进,未来将有更多药店被纳入集采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当集采药品价格“内卷”至“零加价”水平,虽能凭借低价优势为药店吸引客流,但也对药店的成本控制能力和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了严峻考验,如何在政策红利与经营压力间找到平衡,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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