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事关市内外医保就医结算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


  解答来了↓↓↓


《通知》主要内容

  

  (一)为有效引导分级诊疗,同时缩小市内外住院医保待遇差距,将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三乙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500元,三甲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65%。调整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市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二)明确城乡居民临时市外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待遇支付政策,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三)明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城乡居民、职工)在备案地就医、转备案地外就医以及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医保待遇标准。


  一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二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规定转至备案地外(不含我市)就医的(含急诊抢救),按我市规定的转诊转院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未按规定转诊转院人员,按我市规定的自主异地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执行。


  (四)明确参保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定等次(含未定等次)与我市政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等次不一致的住院医保待遇标准。三级特等按三甲医疗机构对待,其它按同级别乙等医疗机构对待。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 源 | 广安医保


  编 辑 | 罗斯文


  校 审 | 何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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