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待遇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25万元
来源:汕头日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有效保障参保人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近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除个别事项执行时间另有表述,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根据通知,我市调整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包括:(一)提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2022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调整为70%;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60%;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调整为45%。(二)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1月1日起,已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提高为25万元。(三)调整脑瘫儿童门诊康复治疗待遇。2022年1月1日起,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至6岁脑瘫儿童(含随母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在本市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确认有康复价值、按年度办理家庭病床备案手续并在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额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四)增加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适用情形。参保人已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且停保时间不超过一个年度的,可办理中途参保,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城乡居民医保费,自缴费到账当月起享受待遇。
根据通知,我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规定,提出: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凭有效医保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规定的门诊服务延伸村卫生站)门诊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及其他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70%。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含年度中途参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4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年度中途参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元。新生儿随母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限本人在当年度使用。参保人就医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经办机构不再补发相关待遇。
通知还完善了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规定,提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其余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所列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其余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在本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为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报销符合规定垫付的异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为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所列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用耗材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无需个人先自付,单价在1000元至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单价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单价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30%,其余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国家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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