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参保人可以将外地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


  广州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小编带你一一了解


  一、哪些参保人可以将外地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参加了广州医保并正常缴费;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条件,选择广州作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


  滑动查看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第五、六条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五条规定: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规定: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将外地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广州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直接网上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及本人社保卡。


  三、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广州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需符合哪些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规定年限条件:


  (一)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包括异地转入广州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广州职工医保的,须满十五年;2014年1月1日前首次参加广州职工医保且在1月31日前缴费的,须满十年。


  (二)在广州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滑动查看缴费年限规定详细解读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参保人如果选择广州市作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结合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医保的时间,须符合规定的两项条件,才可以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相应的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符合两项条件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相应的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规定的条件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医保的,须同时符合“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和“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两项条件;


  (二)2014年1月1日前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医保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须同时符合“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和“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两项条件。


  “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可以累计的年限包括:广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异地转入广州市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在本市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的年限是指参加广州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四、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如何才能继续享受广州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理延缴手续,延缴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待遇。延缴至规定年限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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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七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二)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来源 |广州医保


  来源: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