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区医疗保障工作精神,为使我市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总量合理规划,布局更加优化,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拟对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进行进一步优化,自2025年3月11日起,暂停全市医药机构(不含嘎查村卫生室)新增受理工作。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