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11月1日起,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变化
8月1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行规范。
目前,我市执行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有四种:大病提取、低保提取、特困提取及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文件规定,凡超出规定范围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要尽快规范。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行了规范。根据《通知》要求,新的提取范围包含以下七种情形: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继续缴存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不再包括大病提取、低保提取、特困提取、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物业费提取及住宅维修资金提取。
新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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