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调整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4月1日起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平市实际,现就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5年4月1日起,南平市各(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2045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895元。
按照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204元/月(单位和个人各102元/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90元/月(单位和个人各95元/月)。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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