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怎么办理?最新指南来了
商业住房贷款转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方便了,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13家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房主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就能将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了!8日,记者采访获悉,去年,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近200位缴存职工办理了商转公贷款业务。
什么是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现已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其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鞍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已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2、正常偿还商业贷款6期(含)以上且近二年还款期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3、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全部还款;
4、原商业贷款的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应为中心准入开发项目)或二手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原抵押房屋唯一抵押权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中心实现抵押权的权利限制;
6、原商业贷款抵押人和公积金贷款抵押人一致;
7、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业务;
8、转贷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公积金中心现行政策的规定;
9、转贷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10、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的应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扣款账户;
1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转公贷款有两种办理方式,分别为顺位抵押和先还后贷。顺位抵押方式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为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贷款的合作银行,在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原抵押房屋唯一抵押权人的情况下,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并且在结清贷款后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为方便缴存职工,中心正积极推行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业务,现已有13家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商转公顺位抵押合作关系,分别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盛京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葫芦岛银行、锦州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
先还后贷。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中心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的,可选择先还后贷的办理方式。经中心审核同意,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注销抵押登记,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规定执行。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全媒体记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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