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权威解读: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接续相关规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联合发出《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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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
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邮寄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给本人。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提示】
这一类退役军人将收到:
①汇款(含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
②转移凭证2份(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收到后需要做什么:
①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
②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配合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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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离队的退役军人
由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发给本人。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①补助资金,发给本人(含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
①退役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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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
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一份邮寄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职业年金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银行受理回执交给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①银行回执(含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
②转移凭证1份(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收到后需要做什么:
①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②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职业年金补助资金回执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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