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3)未再就业人员可以参照自谋职业、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缴费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费。
以上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的代办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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