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年假的折现补偿和年终奖的按比例主张,都是劳动者的法定/约定权利,千万别因离职而放弃!以下是分模块的计算攻略和维权要点,清晰好懂、直接能用:

一、 未休年假:离职必折现,金额这样算
核心规则:无论主动离职还是被辞退,单位都需按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300%工资报酬(含已发的100%,实际额外补200%)。
1. 第一步:算应休未休天数
- 全年应休天数: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10-20年→10天;≥20年→15天。
- 离职折算公式: (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已休天数
- 关键: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
- 例:3月31日离职,已工作90天,全年应休5天,未休过→(90÷365)×5≈1.23天→按1天算。
2. 第二步:算折现金额
- 日工资基数: 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
- 折现总额: 未休天数×日工资×300% (单位已发当月工资的,实际需补200%)
- 例:日工资275.86元,未休1天→折现总额827.58元(已发275.86元,额外补551.72元)。
3. 维权要点
- 单位拒绝支付:可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离职证明。
- 误区:单位不能以“离职前没申请休年假”为由拒绝折现,安排年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 年终奖:离职也能要,按比例主张
核心规则:年终奖的发放权优先看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但约定中“离职员工无年终奖”的条款,需满足公平合理原则,否则可能无效。
1. 第一步:判断是否有资格
- 有明确约定:如合同写明“年终奖按自然年度发放,员工全年出勤满XX天可享受”→按约定折算。
- 无明确约定:但单位往年有发放惯例,且你已为当年业绩做出贡献→可主张按比例发放。
- 例外:单位明确规定“年终奖仅发放给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且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可能无法主张(具体看当地仲裁口径)。
2. 第二步:算应得年终奖金额
- 折算公式: (当年度已工作月数÷12)×全年应得年终奖金额
- 关键: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年终奖标准或上一年度实际发放金额为计算基数。
- 例:全年年终奖6000元,10月31日离职,已工作10个月→6000×(10÷12)=5000元。
3. 维权要点
- 证据关键:劳动合同、公司年终奖制度文件、往年年终奖发放记录、当年业绩考核结果。
- 维权渠道:先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时效1年)。
- 误区:“主动离职就没有年终奖”是常见误区,只要符合约定或惯例,离职员工同样有权主张。
三、 离职结算黄金提醒
1. 结算时间: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未休年假折现和年终奖(无特殊约定的,不得拖延至年终奖发放日)。
2. 证据留存:离职前务必复印/截图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年终奖制度、业绩证明,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3. 特殊情形:若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理由辞退),除了年假和年终奖,还可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
结论:离职时,未休年假折现是法定权利,年终奖是约定/惯例权利,两者都要主动核算并主张,单位拒绝支付的,果断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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