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蒸发”,核心是解除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申领条件,且实务中以社保经办口径从严认定为主。

一、核心法律冲突与认定逻辑
- 法条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七级至十级)明确,仅“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基金才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38条表述为“终止或解除时应当享受”,存在适用争议 。
- 实操口径:多数地区社保经办按《条例》从严执行,单位合法辞退(如严重违纪、不胜任、裁员等)不属于“本人提出/合同期满”,基金不予支付,即“原因决定资格” 。
- 伤残等级前提: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不涉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才适用,五级至六级需本人提出解除 。
二、“蒸发”的常见原因与例外
- 符合申领条件: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单位未参保(单位承担)。
- 不符合申领条件:单位合法辞退(如严重违纪、不胜任、裁员),基金一般不支付;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单位支付 。
- 特殊例外:未参保/未足额参保,单位须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违法解除可先主张继续履行或2N赔偿,再按“本人提出/合同期满”申领。
三、企业与员工的应对要点
- 企业合规:足额参保并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合法辞退前先书面确认是否本人提出解除,留存证据;支付就业补助金并配合申领医疗补助金。
- 员工维权:优先协商“本人提出解除”并留痕;协商不成可投诉/仲裁,主张单位承担医疗补助金(未参保)或按《条例》条件申领;违法解除可先主张2N再按合规路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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