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幼师与园长深陷婚外情,在出租屋内遭前男友偷拍。之后,前男友把私密照片发给了园长妻子,园长妻子又把私密照片发给了女幼师的老公,导致女幼师婚姻破裂。女幼师恼羞成怒,把前男友+园长妻子告上了法庭……
朋友们,这么狗血的剧情,就发生在刚过去的2025年。
【案件详情】
本案的核心人物有三个:原告周女士(女幼师)、被告张某(女幼师前男友)、被告黄某(园长妻子)。
人物关系如下——

再捋一下整个案件的时间线——
2023年7月:周女士和张某还是情侣关系,张某在周女士租住的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并给自己添加了查看、录制监控内容的权限。
2023年8月:双方分手,但张某没有解除自己监控的授权。
2024年12月:黄某察觉到自己丈夫和周女士有不正当关系,于是主动联系周女士的前男友张某,向他索取周女士的私密照片(未穿衣服),张某提供给了黄某。
2025年1月:黄某拿到照片后,把这些私密照片发给了周女士的丈夫,还诋毁周女士,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最终,周女士的丈夫与其离婚。
婚姻破裂后,周女士将前男友张某和黄某一并诉至法院,明确要求:1、要求两人永久删除相关照片和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2、张某和黄某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婚姻,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张某和黄某当庭反驳。张某认为自己对监控视频有权限查看,因为周女士租住的房子是他承租的;黄某则表示,转发照片给周女士丈夫的目的,是核实她自己丈夫出轨的事实,并非故意侵犯隐私。
【赵丽释法】
看到这里,如果让大家站队的话,你们会站哪边?
作为离婚律师,我倒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不是纠结谁更不道德,而是要搞懂另外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一、张某和黄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周女士的隐私权?
答案很明确:是。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每个公民都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偷偷窥探、泄露、公开别人的隐私。这里说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自己住处这种私密空间、不愿让人知道的私密信息(比如没穿衣服)等。
放到这个案子里,就更好理解了。周女士租的房子是她的私密空间,没穿衣服的照片是绝对的私密信息。就算房子是张某租的,但实际住的是周女士,这个空间的私密性就归周女士所有。
张某在分手后,不但不取消监控权限,还偷偷录下、保存周女士的私密照片,这就是偷偷窥探别人的隐私。另外,黄某主动向张某要这些照片,还发给周女士的丈夫,这就是泄露别人的隐私。
张某和黄某的行为,都踩在了法律红线上,所以肯定侵犯了周女士的隐私权。
必须强调一下,周女士虽然有过错,但她的隐私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权(包括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会因为你有其他过错就被剥夺。
二、周女士的婚姻破裂,是否应该由张某和黄某承担责任?
答案是:无法认定。
周女士说张某和黄某的行为毁掉了自己的婚姻,但从法律上讲,要认定“谁导致婚姻破裂”,必须有实打实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里的过错方,通常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而非第三方。在这个案子里,周女士自己先有了婚外情,这本身就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是重大过错。而且,周女士也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张某和黄某不发照片,她的婚姻就不会破裂。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张某和黄某的行为,是导致周女士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
基于此,周女士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
1、张某、黄某要永久删除周女士的私密照片及视频,因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周女士隐私权的侵犯;
2、驳回周女士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为周女士自身存在与他人婚外情的过错,而且周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婚姻破裂是由张某和黄某的行为导致。
【写在最后】
法院的判决很公正,既没有因为周女士有婚外情,就忽视其隐私权被侵犯的事实,也没有因为张某和黄某侵犯了隐私权,就忽视周女士自身过错对婚姻破裂的影响,很好的平衡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我想告诉大家,无论何时何地,维权取证都要合法,千万不要用偷录、偷拍等方式侵犯别人的隐私。这样一来,维权的人很可能就会变成侵权的人,就像本案中的黄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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