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4月27日,泰州市举行市区实施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我市职工医保待遇逐步提升,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不断减轻,但随着疾病谱的改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费用呈增长趋势,2019年我市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平均个人自付比例为84%,个人仍需承担部分费用。建立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公平可持续发展。”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国祥介绍,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7月1日开始在市区,先行试点,2021年在全市全面实施。这是该市在巩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取得的重要成果的基础上,着眼于群众医疗保障这一重要民生问题的一次制度创新。 记者了解到,职工补充医保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临床必需、疗效精准的贵重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补充保险的建立实施将有效解决职工有病不敢医、有药不敢用的切肤之痛,有利于缓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就医压力,提高生活生存质量。经科学测算,试点期间,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通过两个渠道筹集。大病统筹基金划拨,7月底前按照60元/人的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个人账户划出,按照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以及“以收定支”原则,暂按60元/人的标准每年7月份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全额划缴,采取这一做法,既体现了个人缴费义务又不会加重个人负担;少部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底前可以采取一次性自行缴纳的方式参加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在制定待遇标准时,综合考虑到全市经济发展实际和资金筹集收支情况,研究确定了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发生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照大病保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医保补充保险经办业务。补充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张国祥说,补充保险并不是所有基本医保范围外的费用都予以保障,一些为满足参保人员某些特定需求而并非医疗必需的项目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院外会诊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VIP病房等服务项目费用以及伙食等其他特需或者非医疗费用;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各类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等;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张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