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同参与


  守好群众“看病钱”


  01


  简要案情


  2015年2月,王某跌落在无明显保护措施且无警示标识的下水道口而受伤。王某受伤后随即报警,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3000元。其中,通过医保基金报销5000余元。在向市法院起诉第三方责任人后,市法院判决第三方责任人需承担70%的责任。但王某获得赔偿后,未依法退回70%已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行政单位因未向王某追回医疗保险基金,致使国家资金流失,国有财产受到损害。


  02


  检察履职


  “启明工作室”干警分别在市法院(上)、市医保局(下)送达检察建议。


  2024年来,吉首市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依法能动履职,在收到上级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医保基金(人身意外类)案件监督线索后,积极走访市法院、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查阅相关卷宗,调取资料,全面核实案件情况,依法对王某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等三案违规报销医疗基金案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三起案件涉及违规报销金额共计17万余元。


  为追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吉首市检察院向市医保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启动医疗保障基金的追缴工作。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王某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等三案的案件具体情况,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及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目前,王某已在规定时间内将其70%医保基金退回市医保局原医疗保障基金医保基金账户,其余2人的医保基金正在依法追缴中。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漏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吉首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医保局就推动建立吉首市医保基金追偿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共同草拟了《关于协同推进吉首市医疗保险基金追偿的工作意见》,凝聚医保基金有效追偿的强大工作合力,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下一步,吉首市检察院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同市法院、市医保局的协调配合,合力打击医保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共同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


  03


  启明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ND-


  来源: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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