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新政!明天起,正式施行!
注意啦
上海市出台最新公积金政策
事关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明天(10月7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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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政策,10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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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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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是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是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3年10月7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购房提取怎么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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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这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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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类
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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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消费类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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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形
1、在本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2、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3、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应当符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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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①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②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户口簿;
③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在购房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盖章的缴存查询材料;
?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一类账户借记卡)
?其他相关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存疑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拍卖产权房或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办理材料详见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官网的业务指南:
原文1:
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ywzn/sytq/209106.html
原文2:
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ywzn/sytq/209114.html
线下办理的,需要产权人本人前往网点提交以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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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往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购买其他房屋的,前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3、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通过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
*购买长三角地区的自住产权房符合条件的可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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