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市场化,多数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少群体看不起病;现代社会,患癌症概率不断上升,有人据此提出了“化疗药物能否报销”的话题。


  今日法律问答:医疗卫生事业


  在我国,药品能否报销,主要由医保报销范围决定;但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药品的价格,以促进全民免费治疗早日来临。


  随着医疗市场化不断深入,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价格的规定也产生了变化。例如: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价格并没有作出规定;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分别规定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和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


  有人或许问,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为何不规定药品的价格?究其原因,根据1982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为公益事业,且包括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药品管理法即使没有规定药品价格,国家对药品也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尽管规定了和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但因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序位”在前,如: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政府定价、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市场调节价;多数人根据前述排序可以得出结论,多数药品应实行政府定价,如:医保药品。


  与此同时,民法理论也产生了变化,如:考察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医疗制度后,有学者认为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营利;学者观点被法考辅导用书采用后,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也进行了修订:


  专利法将药品规定可以申请专利,如:根据修订后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本法第二十五条事实上排除药品申请专利的情形,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2015年,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价格也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保留了“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至此药品价格可能完全放开,如:药店“林立”、医药代表“穿梭”于医疗机构等。


  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价格进行了修订,如:增加了第八十四条,主要内容是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未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作出解释,药品随意涨价没有得到遏制,如:疫情期间,药品价格无序上涨等。


  有人或许问,对药品价格的理解究竟如何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对本条有两种解释方法:


  一是,市场调节价药品应“依法实行”,此解释为文义解释方法。


  二是,通过价格法可以解释出药品也有政府定价,此解释为体系解释的方法。


  将上述两种解释方法“切入”药品管理法增加的第八十四条分析,本条的内容,主要是指对政府定价药品的成本展开调查;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恢复”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多数人为何认为药品没有政府定价?在作者看来,与民法理论存在着密切联系,西方国家医疗制度可以营利也仅限于美容医疗,如:牙医等:


  西方牙医可以营利,少数学者认为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营利;西方接受国外留学生可以营利,少数学者认为民营教育机构可以营利。


  ……;药品也可以营利;药品价格“完全”实行市场价,如:目前医保部门实行的药品价格竞争谈判机制等。


  药品价格如何确定?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现代社会,患癌症概率为何不断上升?有观点认为,癌症主要来源于遗传。


  但细致分析,癌症或许并不是遗传,不少食品添加剂之所以被移除出添加剂目的,其主要原因之一,致癌性的可能性较大,如:苏丹红等。


  由于资本等方向的因素,目前包括甜味剂在内是否致癌,在我国不能讨论,如:“糖精”一度被禁止使用,但随着甜味剂批准上市,多数人已不提糖精一词;至于转基因食品、添加剂饲料是否致癌更不在讨论的范围。


  粮食安全保障法为此在“耕地保护”一章中专门做了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由于此类“社会法”的实施,不利于资本,目前宣传社会法的媒体不多,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实施,但多数农民并不知道本法的内容。


  经科学验证的添加剂被移除出目录的,但并不意味着在添加剂目录中的化学物质对人体无害,如:苏丹红等原来在食品添加剂目录中的化学物质。


  国家据此严格规范了添加剂的使用,如:各类添加剂的总量不超过1;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预防癌症概率上升,国家应严格执行添加剂的规定,如:预制菜中的添加剂可能“叠加”。


  有人或许追问,因各种因素致癌应怎样对待呢?世界各国也有不同的做法,如:致癌晚期不能治愈,又极度痛苦,欧洲大陆少数国家可以实行安乐死。


  问题是,英美法系国家是否实行安乐死呢?在不成文国家,安乐死是否合法主要通过先例判断。


  从总体上观察,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因实施安乐死以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


  但学者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法考辅导用书认为,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1989年6月15日,司法部曾发布了关于不宜办理“安乐死”公证事项的复函。


  “不宜”意味着,安乐死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司法机关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电视剧人世间用“故事情节”讨论了生命的质量与长度的关系;但因医疗市场化,我国至今仍未确定“脑死亡”的定义。


  自然人患癌症当然需要治疗,但医学上不能扩大癌症的范围,如:肺结节是早期肺癌等需要讨论。


  多数癌症需要化疗,化疗是否可以报销也需要讨论,重点在于化学药品是否纳入医保范围;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医药是否属于医疗事业的一部分,才是问题讨论的关键。


  应然结论是,化疗药物应当报销,如:宪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关键“点”在于:一是,尊重患者对生命质量与长度的选择;二是,除了罕见病药品外,其他药品应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查询医保目录


  上述结论仅为法律理论上的探讨,建议患者,或者家属查询每年调整的医保目录;关注医保政策动态可最大限度减轻经济负担,如:2023年就新增了17种抗肿瘤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