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医保新政干货汇总!10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记者从赤峰市召开的2022年医疗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上获悉,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提高赤峰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10月1日起同步施行。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城乡居民、职工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600元降至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至800元;二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由450元降至300元,三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由900元降至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在职职工、在职文革基残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各段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退休文革基残人员、新中国成立前退休老工人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在基金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各段支付比例提高7个百分点,三年累计提高15个百分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明确待遇标准。一个年度内,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55%;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65%。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除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以外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2023年及以后按照2%的比例定额划入。
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一是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是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参保缴费标准、时间、资助
政策如下
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较去年提高5元),是自治区要求的最低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度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保,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171元标准(个人缴费的45%)定额资助参保,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按76元标准(个人缴费的20%)定额资助参保。
全媒体记者:张学通 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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