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清退职工医保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的公告
为做好职工医保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赤峰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及时到死亡人员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其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并终止其医保关系。
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死亡后,原所在单位应及时提醒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或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理职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及个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四、参保人员去世后,如果未办理退保和清退手续,其家属或亲友使用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导致发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审核发现,松山区目前共有441名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沉淀资金未及时清理。请明细中未办理该业务的死亡人员家属立即前往松山区医疗保障局城镇职工股办理死亡人员终止参保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8468444(人工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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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医疗保障局
编辑: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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