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吉林省将逐步将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2017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


  继续实行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首先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如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则在年度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大病保险资金按标准及时筹集到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


  继续实行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统筹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在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统一。


  逐步将吉林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


  该实施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确定本年度高额医疗费用界定标准,以此作为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


  2016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整合后,执行新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2017年起,选择主要产生高额自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将其治疗所需的目录外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逐步将吉林省42种新农合大病保障病种纳入大病保险。


  2017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部分,按照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并设定最高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2016年继续执行50%的起始支付比例和分段支付比例;2017年起,起始支付比例提高到55%分段支付比例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80%。


  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2016年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和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制定。


  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采取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将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分别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投保人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经办机构,被保险人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6年至2018年,按照国家规定,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设立专门的大病保险保费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要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的大病保险保费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要强化运行监测,建立大病保险动态监测体系,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流程。


  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大病保险患者异地就医大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实现与省内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衔接,依托现有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全省安全、规范、高效的大病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管理优势和商业保险机构的行业网络优势,优化管理模式,简化报销手续。要借鉴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做法,加快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异地核查和即时结算工作,为大病患者提供 “一站式 ”服务。2016年,在全面实现大病保险省内异地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省际间大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大病保险患者大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大病保险患者异地就医大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探索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2016年,探索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记者 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