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从2022年1月1日起,医保政策迎来了一系列调整。今天上午,环翠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政策调整的新闻发布会召开,介绍关于医保政策调整的相关情况。


  修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减轻职工负担


  (一)明确建立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职工增加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二)在不增加各方负担的前提下,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结构进行优化。将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恢复为1%,机关事业单位同步上调至0.7%,同时将职工医保费率由8%降为7.5%。


  (三)调整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最大程度保障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我市实际,调整为:参保职工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再要求连续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现执行的政策,在2025年底省里规定的政策统一期之前,仍然有效,实行新旧政策并行,由职工自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政策。


  (四)优化职工缴费和补缴政策,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1.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由原规定的每年度一次性缴纳,调整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按月缴费。


  2.对职工退休时医保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现规定的一次性补缴,调整为:这部分职工中在我省缴费满10年的人员,既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逐年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在继续逐年缴费期间,还可以随时一次性补齐剩余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对目前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医保待遇的职工,也可按新政策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3.调低职工医保费的补缴基数。将现执行的职工需要按照补缴当年医保平均缴费基数补缴的政策调整为:自2022年起,职工补缴及继续缴费的,统一先固定以2021年执行的平均缴费为基数,今后不随着每年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待以后某个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增长到高于固定基数时,再统一按每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五)调整职工的待遇等待期等政策,降低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门槛。


  首次参保人员的待遇等待期,由原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自实际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职工3个月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齐欠费的,由原来的不享受待遇调整为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改参职工医保时,职工医保待遇由原规定的3个月后享受调整为自次月起享受,期间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之月底等,进一步放宽了职工享受待遇的限制。


  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一)调整居民基本医保费筹资标准。2022年度环翠区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完善部分参保缴费政策。调整居民基本医保费集中缴费期。


  自缴纳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起,集中缴费期调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仍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缴费的,个人不需再承担政府补助部分,但仍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除外)。即2023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12月,请广大参保人注意缴费时间,及时参保缴费,避免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完善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按规定缴费,不需缴纳政府补助部分,其中,出生后6个月(含)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后第7个月至12个月(含)参保并缴纳当年医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2个月参保缴费的,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除外)。


  统一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政策。首次到我市就学的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因参保地实行按学年缴费政策而未缴满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可自愿按入学当年我市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自9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优化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


  减轻外出就医负担


  (一)整合异地就医人员分类。将异地就医人员归并整合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大类。


  (二)简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备案流程。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实行承诺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不需再提供证明材料。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一律无需再提供相应的转诊转院表和急诊证明等材料,属于省内跨市就医的,也不再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费用联网结算手续,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经治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属于跨省就医的,仅需向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备案办理费用联网结算手续。


  (三)提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自备案的居住地转诊到参保地外其他地区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比例统一为10%,剩余部分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


  (四)细化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保障管理。取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家数限制。参保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变更回参保地,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在备案就医地以外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此次医保政策的调整进一步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持续增加参保人员的民生福祉。下一步,环翠区将继续加大对新修订的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新调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以及即将出台的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等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丰富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来源:中国威海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