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合作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更好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期房合作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于2025年3月3日18:00前反馈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邮箱,邮箱地址:yngjjzt@163.com。联系人:陈霞,联系电话:0870-2227369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
期房合作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风险,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昭通市住建局昭通市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银保监昭通监管分局关于优化公积金期房贷款资金监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期房合作贷款,是指在昭通市行政辖区内(含乡镇),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或非企业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开发机构”)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购买期房、现房或可售保障性住房而开展业务合作的住房建设项目。(一)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开发建设并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或可售保障性住房。(二)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产权清晰、完成初始登记但尚未正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商品房或可售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和开发企业(开发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楼盘合作业务的管理。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楼盘合作坚持“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条件合理、风险可控、廉洁高效”的原则。(1)资质证照齐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开发建设项目无资金链断裂风险,无停工、烂尾风险,申请合作时项目工程正常施工;(3)市场口碑较好,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存在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客户投诉处理不当产生重大负面舆情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情形;(4)具备担保能力,并自愿为购买其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生效,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且办妥市公积金中心抵押权登记(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之日止。(1)相关开发建设手续齐备,施工正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盖章复印件,开发机构提供机构成立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盖章复印件;2.开发企业(开发机构)信用报告,法人及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及信用报告;3.开发企业(开发机构)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一年度第三方审计(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盖章复印件;2.市场口碑较好,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存在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客户投诉处理不当产生重大负面舆情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情形。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盖章复印件,开发机构提供机构成立相关证书或文件原件及盖章复印件;(一)既往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项目中存在因主观原因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存在严重违反《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原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项目中存在未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明显存在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其他风险隐患。(三)除以上情形外,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开展期房合作:3.开发企业(开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纳入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且不能履行相关债务;4.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违法违规、涉黑涉恶行为,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告纳入相关行业“黑名单”的情形。项目所在地分中心到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宣传、了解情况→开发企业(开发机构)提出合作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签署合作协议。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企业合作申请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一)新签合作协议。楼盘合作事项经市公积金中心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开发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范围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体规划范围进行签订,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可先纳入合作范围,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程序报批。(二)合作协议延期。同一合作楼盘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开发企业(开发机构)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再延长合作期限。临近合作期限经市公积金中心提醒未申请合作延期的楼盘不再予以合作。(三)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书)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市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受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合作协议》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相关规定,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启动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二条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施工进度应达到该楼栋地面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方能受理贷款。确因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影响某一楼栋施工进度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具体楼栋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受理时间。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发放。在每笔(或每批)贷款资金发放前,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期房合作楼盘办理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证明权利或事项”为预告登记)、现房合作楼盘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市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将贷款资金授权发放至住建部门或开发机构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内。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进入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开发企业(开发机构)按照《昭通市住建局 昭通市公积金中心 人民银行昭通市中心支行 银保监昭通监管分局关于优化公积金期房贷款资金监管的通知》(昭住建联发〔2022〕6号)规定申请拨付。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贷款楼盘合作业务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合作楼盘审查和管理机制。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在期房合作项目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时,应及时为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完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具备正式抵押登记办理条件下,开发企业(开发机构)不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催促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履行合作协议责任和义务,并依法依规采取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开发机构)或期房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房合作贷款业务应当予以终止。协议终止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开发企业(开发机构)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直至所有贷款全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为止。(一)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在开发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规划的;(二)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在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所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的,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逾期贷款,因借款人个人原因导致贷款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开发企业(开发机构)代为清偿该贷款;不配合清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履行阶段性连带责任,并终止合作;(三)开发企业(开发机构)涉嫌金融欺诈、偷逃税费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曝光的;(四)开发企业(开发机构)组织或协助他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五)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已经或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六)项目楼盘出现停工或“烂尾”现象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开发企业(开发机构)可提交复工计划申请暂缓终止合作;(八)明显存在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其他风险隐患。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楼盘,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方案(试行)》研究准入。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风险防控要求和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2日印发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期房合作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昭公积金管委〔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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