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漳州、泉州、南平


  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变化


  一起来看——


  漳州


9月14日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提高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时的可使用额度
调整最低首付比例
房屋总价款认定标准及办理时限
并支持使用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
和绿色建筑住房
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根据《通知》,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漳州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若职工家庭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
比如,市民小王为二胎家庭,欲购买一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根据他与妻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其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7万元。
由于小王购买的是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可贷额度为57*(1+20%)=68.4万,因上浮后可贷额度不得超过目前漳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所以可贷额度只能为60万。
又因小王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所以小王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5万。

  此外,《通知》支持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根据《通知》,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可使用额度,从“原住房总价款的60%”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即调整为原住房总价款的100%。
原规定购买二手房最低自筹首付比例为40%,现调整为“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计算”,当前漳州市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为首套房首次贷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30%。申请二手房贷款的住房总价款认定也从“以计税价格为依据”调整为“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评估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例如,名下无房的市民小陈和妻子欲购买一套总价款为80万的二手住房,由于他和妻子均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有30万元。根据小陈和妻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其家庭最高可贷额为60万元。
按照原政策,小陈购买该套住房时需自筹资金80×40%=32万元,如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30万追加首付款,则可贷款额度为80-32-30=18万元;但是按照本次优化后的新政,小陈一家最低首付比例为20%,那么购房首付款为 80×20%=16万元。
如果小陈想提取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30万用于支付首付款,那么其可贷款额度为80-30=50万;如果小陈已自筹首付资金为16万元,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0万元中的16万元用于报账该住房自筹资金部分,此时其可贷款额度为80-16=64万,因超过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须采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4万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职工在贷款还款2个月后,可申请逐月冲还贷业务,若夫妻双方月缴住房公积金足以覆盖该笔贷款月还款金额,那么几乎可以实现“不花钱”买房。


《通知》对市民提取公积金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时限和流程均进行了调整。
漳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限从“取得完税凭证后申请贷款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该套住房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报账该套住房自筹购房款,且报账的住房公积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贷款办理时限则从“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个月内申请”调整为“过户前受理审批”。

  因贷款受理及审批时限调整至过户前,故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经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调整至房产抵押办理完成后补充,材料齐全时发放贷款。2024年10月1日前取得过户《不动产权证书》的,依据原二手房贷款办理流程受理。


  泉州


  近日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推出两项“全程网办”服务↓


遇自然灾害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是指遭受台风、暴雨、泥石流、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因突发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是指凭残疾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

  上述两项业务开通网办后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职工


  可通过线上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


  •   遇自然灾害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上传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无需再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首次办理需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申请,次年起可网上申请,无需提交材料。该网办业务通过“泉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均可办理。截至目前,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程网办”事项累计达到31项,占总事项的81.5%。


  南平


  南平市发布


  《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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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解决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南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者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南平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集中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纳入集中缴存账户统一管理。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之后开户的为次月起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8%,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南平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南平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当年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新转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具备承办条件的受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一)《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在南平市正常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一类借记卡(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受托银行审核并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协议约定每月1—25日之间从约定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中心公布为准。


   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不进行划扣,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为断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起始年月起发生断缴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补缴金额按断缴月份原应缴存的金额核定,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在原单位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含异地转移接续,下同)至自愿缴存管理,不得重复开户;符合销户条件的,可办理原个人账户销户后按自愿缴存重新开户,或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自愿缴存准入和划扣所需的材料,并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转移后按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原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该单位属异地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单位职工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南平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部分要素认定标准: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二)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测算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核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时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均符合贷款条件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后,若发生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中心可对其暂停贴息,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一)断缴情形。灵活就业人员自贷款发放后,累计断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


   (二)逾期情形。灵活就业人员自贷款发放后,发生连续3个月(含)以上逾期,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逾期金额的。


   (三)其他情形。违反协议书或借款合同有关约定,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告知后未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被中心暂停贴息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贴息:


   (一)原属断缴情形的,在全额补缴断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原属逾期情形的,在全额偿还逾期及罚息金额后,连续正常还款满6个月。


   (三)原属其他情形的,在纠正违约行为并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连续6个月未再产生新的违约行为。


  利率恢复从批准申请的次月执行,且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贴息一次。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一)贷后发现借款人不符合申请贷款当时的贷款条件,且存在隐瞒行为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售、转让、赠与的。


   (四)其它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执行公积金中心的贷后管理制度,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个人账户设立、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纳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原《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规定》(南房金委〔2022〕7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发布关于调整优化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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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更好支持和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职工住房安居的通知》(闽建金〔2024〕2号)有关精神,经202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同意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如下:


  一、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同意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低于90%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可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优化“逐月冲还贷”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偿还首期贷款本息后即可申请办理“逐月冲还贷”委托还贷提取业务,提取后各申请职工的住房公积缴存账户余额均应至少保留1元。


  上述政策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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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切实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金管〔2024〕10号)等精神,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三条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政策的实施,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负责缴存职工的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已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且在南平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仅存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第六条 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金额保留至仟元:


  (一)不超过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三)不超过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的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商转公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期限取实际可贷年限的整年计算。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方式


  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商转公贷款分为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任一方式办理。


  (一)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同意,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办妥抵押注销登记后,将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所贷款项直接转到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在借款申请人不结清原商业贷款,抵押权人仍为同一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受托银行)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重新受理审批,在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办妥二次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款项直接转到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原商业贷款还清后,受托银行5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按房产属地向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2.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经申请人授权,可以由受托银行查询征信情况);


  3.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4. 收入证明;


  5. 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


  6.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8. 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9. 房产为新建商品房的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备案信息表)和增值税全款发票原件;


  10. 房产为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全款发票原件;


  11. 符合多孩家庭的还需提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12.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程序


  1. 预审。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初审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


  2. 结清原商业贷款。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25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并办妥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或无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3. 受理审批。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申请人持结清凭证、已解除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正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


  4.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


  5. 贷款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并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公积金中心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办理程序


  1. 预审。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预审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


  2. 受理审批。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或无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3. 签订合同及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4. 贷款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并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公积金中心按《结清贷款承诺函》及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借款申请人按照原商业贷款银行要求办理提前结清手续。


  5. 原商业贷款抵押解除。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以二次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原商业贷款结清原则上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贷款还款


  第十四条 贷款归还


  (一)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申请人结清全部商转公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无条件直接扣划借款申请人及其他还款责任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员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做出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的,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南平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恢复或暂停,视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调整,即当全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低于90%时,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全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高于95%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南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南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房金委〔2011〕5号)同时废止。


  来源丨闽南日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