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买药新规来了!还有一个好消息,事关门诊费用结算
来源| 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人民日报客户端、长江日报
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防止有人“假冒”。也就是说,以后,参保人员去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时,需要做到“人证相符”,医保卡的信息要与出示的身份证一致。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指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保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这也意味着“购药人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能购药,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医保经办部门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查审核
《办法》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另外,昨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发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决定新增湖北等15个省份
为门诊费用跨省
直接结算试点省份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
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省份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2月1日起,上述27个省(区、市)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国家医保局还将继续优化管理、规范流程、改进服务,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 十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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