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入


  在医保年度期初计入。如:2023医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于2023年7月1日计入。


  在职职工退休后,自可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其个人账户资金(如在办理退休手续当月按在职缴费的,领取养老金首月按照其在职标准计入)。若退休后计入的资金需要增加的,增加部分在下一医保年度时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账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医保个人账户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1.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未按规定缴纳的;


  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人事)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3.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未就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4.在职职工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


  5.退休(职)人员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原账户内剩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其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资金后,在职职工重新缴费(包括补缴费)、退休人员领取或者恢复领取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在次月起恢复计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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