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人注意,7月20日起,住房公积金有这些政策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从7月20日起,凡因购房时提取了公积金的职工,如要退房,应先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才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位于天元区泰山路220号(原株洲市粮食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近年来,我市出现了少部分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后退房(含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登记或变更)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
提醒大家,如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有配合购房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举报电话:28685291。
株洲发布 通讯员/姜馨
编辑/李敏 清浅
投稿邮箱:610255300@qq.com
新闻热线:28681062
声明:分享要尊重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株洲发布”。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