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大病保险补偿(二次报销)政策详解
请问二次医保的报销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如果门诊自费1.5万,住院自费1.8万,是否已达到二次报销的条件?
市医保局对此回复:现将大病保险补偿(二次报销)政策答复如下。
大病保险采取医疗费用按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门诊慢性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全额自负和部分自负均需个人全额负担,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我市医保报销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符合政策规定部分的费用经系统将一单式直接结算。符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费用,将自动进行结算,结算单上会有体现。
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如下:
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5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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