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关于严厉打击欺诈骗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参保居民:


  根据《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通知》(忻府政办函[2019]8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共同防范、严厉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公告如下:


  一、相关要求


  1、所有待遇领取人员要坚持一年一度的“民生山西”APP生存认证,(也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或通过掌上12333手机APP认证)。认证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对未按时参加认证登记的待遇领取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经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家属应在死亡次月前到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办理注销手续;正在服刑的人员,其家属应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办)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手续。


  3、属于冒领养老金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冒领养老金应全额如数返还。


  4、规定期限拒不返还的,人社部门将与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冒领的金额,并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3、对拒不返还者,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望参保人员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350-2022464


  特此公告


  忻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2020年4月15日


  来源:忻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