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杨女士在天元区购买一套住房,当向开发商询问是否能做公积金贷款时,开发商以公司在株洲年限不足,暂时做不了公积金贷款为由,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其实,杨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记者了解到,我市个别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在购房者买房时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今天上午,株洲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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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杨女士这样的经历,在《意见》实施后,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将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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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株洲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意见》实施无疑是一个福音。假设杨女士房贷采用的是商业贷款,金额30万元,期限15年,按基准利率4.9%来算,每月应还款2356.78元,应支付利息124220.88元。若她采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仅3.25%,每月应还款2108.01元,应支付的利息为79441.14元,相比于商贷,将节省好几万元,而且总利息将会随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的增加而增多。


  减少环节 严控时限


  《意见》指出,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控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在委托贷款业务考核方面,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委托银行要按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


  贷款购房 权利同等


  《意见》要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售价以及在价格折扣上区别对待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投诉举报 畅通渠道


   按照《意见》,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抵、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房产管理、抵押登记等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紧密配合,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房屋合同网签业务。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通报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另,株洲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相关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会同商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株洲发布 记者/王夏良


  编辑/李敏 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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