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因机构改革职责划转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信息系统省级集中,自2019年8月起,我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已分别使用人社、医保两个部门的两套不同的经办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医疗、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工作正式移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征缴相关业务


  1.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的单位及职工信息登记和变更、人员增减、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均需到医保中心10号窗口同步办理,咨询电话:3223220。


  2.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缴业务后,请到医保中心10号窗口办理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业务。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金柜面结算,请到12号玻璃屋办理,咨询电话:3229256;失业保险基金柜面结算,请到16号玻璃屋办理,咨询电话:3222751;工伤保险基金柜面结算,请到11号玻璃屋办理,咨询电话:3228637;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柜面结算,请到医保中心11楼1111房间(抵离中心)办理,咨询电话:3239932。


  3.单缴医疗保险费的中央、部队、自主择业等单位,请到医保中心10号窗口办理单缴医疗保险费相关业务。


  二、转移接续业务


  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后,请到医保中心8号玻璃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完毕养老待遇核定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请凭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表,到医保中心8号玻璃屋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用。


  四、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需要分别办理。通过自助机打印需加盖公章的,请分别到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征缴窗口盖章。


  海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