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医保发〔2021〕8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升目录内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保障参保患者利益,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76号)和《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目录内常规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渭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范围和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苯达莫司汀、玛巴洛沙韦片等目录内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雷替曲塞等3个药品(附件1)调出特药管理范围。经上述调整后,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总计167个(附件2)。(一)特药实行单独支付管理政策,不单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不受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限制,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二)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15%,剩余85%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8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60%。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特药使用情况,报销待遇动态调整,管理范围依据省医保局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参保职工使用符合规定的特药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按83%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剩余政策范围内特药费用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规定,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予以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特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统一按20%支付。贫困人口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四)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连续性,对使用雷替曲塞等3个(附件1)此次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患者,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完成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前发生的特药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五)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等其他国家谈判药品(附件3)按普通乙类管理和支付。特药第一个备案周期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之后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备案周期。参保人员未办理特药申请鉴定手续且在统筹区外使用特药的,其鉴定申请批准之日前90天内的特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本着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根据特药管理范围的调整和使用人群的增加,适时调整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和特药责任医师。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渭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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