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1890元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每月1890元。3月5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了失业保险待遇,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提升参保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每月1800元。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条例》推进了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将原省辖市统筹管理提升为省级统筹,明确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缴费和待遇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郑报全媒体记者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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