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试点,沧州实施方案来了!
《沧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城乡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提高居住水平,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普惠性和保障性作用,创新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自主化参加、差异化缴存、一体化管理、产品化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新模式,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均衡性,吸引和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共享政策红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沧州市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遵循原则
(一)缴存自愿原则。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收入特点及住房需求,建立缴存更灵活、退出更便捷、使用更实惠的差异化缴存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额度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模式,自主确定缴存额度,自愿退出缴存,实现“想缴能缴、愿缴尽缴、想退能退”。
(二)权责匹配原则。平衡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建立缴退自愿、缴存补贴、存贷挂钩、灵活转换机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愿缴存、多缴存、长缴存,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
(三)风险可控原则。将风险防控贯穿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全过程。引入信用激励手段,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诚实守信。积极探索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风险防控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拓展融资渠道,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对稳定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系统集成原则。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围绕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住房、人才、就业、社保、税收、金融等支持性政策措施,强化政策集成,进一步调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共同帮助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安居稳业。
三、试点内容
按照“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要求,积极平稳推进,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灵活缴存机制
1.降低准入门槛。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简化开户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3.实行缴存协议管理。市公积金中心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规范缴存使用行为。
4.自主选择缴存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条件,在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额度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确定缴存额度。
5.畅通缴存身份转换。缴存人就业形态发生变化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相应转为灵活就业或单位职工账户,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6.支持异地转移接续。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和信息转移接续。
7.妥善做好政策衔接。本方案实施后,原个人自愿缴存托管账户内的缴存人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应政策。
(二)合理优化使用政策
1.建立租购并举机制。配合城市更新改造和保障房建设,探索建立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优惠购租保障房、“以旧换新”“商转公”贷款政策,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先租后买、稳业安居。
2.建立自愿退出机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除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使用政策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自愿退出,退出后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建立存贷挂钩机制。实行缴存贡献与贷款权利相匹配的存贷挂钩机制,结合缴存贡献评价,综合缴存余额、缴存时长和履约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体现“长缴多贷、多缴多贷、守信多贷”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4.建立制度创新机制。逐步丰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产品,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租购房多样性需求。尝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集体土地自建住房贷款,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从城市延伸至乡镇。
(三)建立全面风控体系
1.核查缴存使用信息。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
2.实行缴贷还“一户通”。通过缴存协议与灵活就业人员约定一个银行卡账户,办理缴存、贷款和还款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签署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协议,实现缴存、贷款、还款“一户管理”。
3.探索建立贷款风险防控合作机制。按照“防风险、强监管”的原则,与第三方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具有金融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能力。
4.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
四、支持政策
(一)实行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履行缴存义务,正常缴存满一年以上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外,还可获得不高于1%的缴存补贴,相关费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公积金中心公布。
(二)落实税收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抵扣标准,依法在综合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强化信用激励约束。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信用情况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金融服务。尝试将个人信用情况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关联。依法依规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相关机构。
(四)提供保障房优惠便利。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等便利。
(五)购房优惠。围绕国家房地产去库存和保交楼政策,市公积金中心沟通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促销活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正常购房政策外,活动期间再额外予以一定折扣优惠。
(六)支持“以旧换新”置换新房。购买超出置换部分住房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英才聚狮城”。高校毕业生在沧州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类纳入沧州市狮城人才服务范围,在购买住房时予以提高贷款额度的支持。
(八)优化增值收益使用。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年度增值收益的60%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其余部分用于个人账户缴存补贴。
(九)探索贷款呆账核销机制。积极探索优化贷款呆账核销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十)加强资金保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精神,支付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激发合作银行积极性。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试点政策宣传、政银企合作、建制扩面、考核激励、信息系统改造提升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统筹领导,市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积金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退役军人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市数据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试点工作专班,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列入新型城镇化战略重点和市委深改项目、市政府重要工作事项,大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公积金中心要制定好实施办法等系列落实措施,协调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市委组织部负责灵活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人才政策制定和落实优惠;市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保障和有关政策支持,指导做好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存信息;市税务局依法依规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公租房、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政策支持;市行政审批局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探索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应用;市数据局统筹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共享数据的供给,支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指导各金融机构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金融服务;市公安局依法打击辖区内各种骗提骗贷行为。市委社工部、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协助做好分管领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动员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完善推进机制。试点实施过程中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充分听取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深化政银企合作,积极探索与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的协作机制。完善建制扩面激励、量化考核、公积金增信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合作银行的优势,合力开展试点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依托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合作银行等,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深入乡村、社区等灵活就业人员集中地开展“面对面”“一对一”宣传;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电视、报纸等平台或媒介开展宣传,扩大试点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着力管控风险。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动态监控机制,适时开展分析、预警,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及时防范化解试点工作中的风险,有效管控舆情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
(六)持续改进提升。在推动试点实施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调整政策,做到灵活就业人员有所呼,相关部门有所应,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实。
来源:沧州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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