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代买”工伤保险!
【基本案情】
湖南建筑公司与安徽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安徽人力资源公司接受湖南建筑公司的委托,为建筑公司代理其员工工伤保险等缴纳和理赔事宜。
后为,湖南建筑公司的黄某发生工伤事故,其向安徽人力资源公司出具承诺书,委托安徽人力资源公司申报工伤。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为由,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焦点问题】
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赔偿?
【律师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可以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采取委托第三方代买社会保险的情况。比如:注册地在发达地区的公司,其实际经营地在可能在欠发达地区,如果按照发达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为员工缴纳保险,公司会承担比较高的用工成本。所以,公司就会委托位于欠发达地区的第三方代买保险,以减少公司用工成本。
对于委托他方代买保险,如果出现医疗费报销、产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就会面临违规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本案中,因某区社保局发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撤销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判决由湖南建筑公司承担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建议用人单位不要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委托第三方代买保险,否则就会出现得不偿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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