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期在帮广州网友测算和重算基本养老金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以前有些忽略的地方,在此重新整理分享给大家。


  非专业人士,难免有错漏及文字表达上让人误解的地方等,欢迎指正,以修改完善,真正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1.除1994年1-6月,2019年7-12月,2020年1-6月外,正常是按当年7月到次年6月的社保年度使用相同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对应的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过程中的指数结果取小数点后四位即可,最多五位)


  2.只需要从1994年1月开始到退休当月(之前的不需要计算),计算实际缴费月份的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然后把所有的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求和,就是广东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的那个实际缴费指数和(E)的数据。


  3.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的记录,单独把这段时间内所有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求和,就是广东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的那个(N),是用来计算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的。


  4.如果在2006年6月30日前曾经在广州、深圳、东莞(期间在广东其他城市参保缴费不需要)参保(包括外省正式调入)的话,那么需要计算包括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内的总月数。


  两地或者三地都有参保记录的,要分别计算各自多少个月,涉及到计算各自地方养老金的金额,或者转入的地方养老金金额。


  5.如果有补缴的月份,需要留意实际补缴到账的月份属于哪个社保年度,使用这个社保年度对应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稍微有些复杂,但不难!


  就首次实际参保缴费地是在广东省内的城市而言,首先是查粤府 [2006] 96号文中的"1993年底前广东省各地“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 看具体所在地的指数,一般取平均标准。


  而对于1994年1月后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看你首次统账结合参保缴费地所在省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年份,用这个视同缴费截止年份转出地所在省的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以 对应年度广东省的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多数省份那个时候都是用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辽宁等视同缴费截止年份为1992年的省份,应该是用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一点其实是有些吃亏的,地方政策无可奈何!)


  至于在粤府 [1993] 83号文实施后属于原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广东省的退役军人也有具体的计算规定。


  有兴趣的可以自己阅读下:粤府函〔2021〕294号 和 粤人社规〔2021〕24号


  最后,各位广东省除深圳市的网友在计算自己的历年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时候,把自己查询到或在社保部门打印的历年 月实际缴费基数除以 下面图表表格上各年度对应的月平均工资数据,即可得出当月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再求和。


  请看广东省历年月社平工资数据图表,欢迎验证:


  非社保部门专业人士,不解答不清楚的社保政策问题,一切以当地社保部门的确认为准。


  请习惯于不懂乱喷的南瓜们、怨妇们自爱,自觉远离!


  恭祝大家健康开心,生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