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未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自2016年2月起入职厦门市老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自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0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某发放工资。


  公司通过厦门集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保。


  后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部分、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奖金补贴等费用。


  二、劳动者仲裁、诉讼情况


  厦门市海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裁决如下:公司应支付陈某工资及提成、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除仲裁裁决支持的请求外,由于陈某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社保挂靠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陈某能提供工资流水、与销售有关的合同等证据,加上第三方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仅为陈某代缴社保,足以证明实际用工单位为厦门市老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即使公司主张陈某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故与其不成立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同时在超过一家以上企业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存在挂靠行为时,如提起诉讼,也需要注意劳动关系认定并非仅通过社保缴纳单位认定,而是以实际用工的单位为准。在能够提供银行转账、考勤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与实际用工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认定实际用工方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