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用人单位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社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转发<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自人社发〔2019〕17号)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 申报时间
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
三、 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事项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2020年度的申报事项为职工名册(五险合一系统中的职工姓名、代码)及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总额等情况。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四、 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用人单位补正后,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
(二)单位系新参保首次进行申报的,按单位新参保登记流程申报办理;已参保单位中2020年1月仍在册的职工, 按2019年度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由单位统一进行申报,填写《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附表1)纸质表和电子档。职工本人的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发放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计算)。
(三)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进行“保底封顶”, 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保底封顶”规则为: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为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5%-30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上不封顶;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上不封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300%。
(四)在2019年度省、市平工资尚未公布之前,暂按2018年度的省、市平工资执行,待2019年度省、市平工资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调整补收,参保单位不再另行申报。2019年度省、市平工资出台前,参保单位办理了人员减少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予补差;参保单位办理了人员新增的,待省、市平工资出台后,从增加之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差调差;参保单位无人员变动的,统一从当年1月起进行调整补收。
(五)参保单位2019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省平工资60%的,参保单位和职工自愿按“省平工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的,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认可。
(六)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经核准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后,2020年度需按月申报人员变动等情况,无变动的可不申报。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在每月第二周周五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表2)、《参保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附表3),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表并签收的时间为准(使用“网厅”申报的以参保单位正确录入系统时间为准)。
(七)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手续。因单位迟申报减少的,参保单位应为职工缴费到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的当月,其中,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缴至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确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人员减少的,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新增人员因迟申报确实需要补缴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核实后办理。
2020年办理人员减少(关系转移、退休),在2019年度省平工资未出台之前办理的,且用人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足省平工资的60%的,应由用人单位为其调整到省平工资的60%缴费后办理人员减少,缴费基数、缴费指数如实记载,2019年度省平工资出台后不再调整;在2019年度市平工资出台之前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的,在2019年度市平工资出台之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费用补差业务。
(八)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第二周周六下达当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参保单位在人员增减业务办结后需要提前下达计划的,可以通过“网厅”或社保政务大厅单位自助服务区自行下达当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打印缴费通知单缴费),通过“网厅”或社保政务大厅自助查询等方式将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告知参保单位。需要查询和打印缴费通知单的单位,可在“网厅”或社保政务大厅单位自助服务区打印缴费通知单,作为参保单位的缴费依据。
(九)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账户实行按月结算,参保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费才能正常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五、相关事项
(一)关于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申报的事项。为落实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市社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已联合印发了《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征收稽核、工伤保险支付等经办职能划转的通知》(自社险〔2019〕77号)并签订了经办职能划转协议,自2020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退休费基数申报业务(含省级单位、异地及本地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等作为第一批次划转事项划转至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办理。2020年度我市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申报工作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由我市发放月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12月份月基本养老金为准,作为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数,参保单位无需另行申报,由我市“五险统征”信息系统将系统内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相关数据自动推送市医保信息系统划拨个人账户。
2.参加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向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报经省社保局确认的退休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月基本养老金等数据。
3.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参保,而月基本养老金由市外发放的退休人员,应在3月31日前向其医疗保险参保地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供经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年度12月份的月基本养老金等数据。
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拨医保个人账户的基数(月基本养老金),参保单位无需另行申报,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统一向省社保局提取上年12月份月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数据,导入我市“五险统征”信息系统并自动推送市医保信息系统划拨个人账户。
(二)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2020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为195元/人·年。按照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2021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医保发〔2019〕42)文件规定:“单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也可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基础上,由参保单位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个人账户中扣缴;对关闭破产未终结企业,为保障其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在征求退休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参保单位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余人员按正常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在2020年3月31日前,参保单位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含退休和在职)个人账户中扣缴的,需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表4)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扣缴委托书》(附表5)。凡未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在其个人账户中扣缴的参保单位,均以参保单位代收代缴方式,按195元/人·年的标准对单位进行征收。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如有新政策、新规定出台,将另行通知。
(四)我市第二批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职能划转前,由市、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暂委托市、区(县)社保局代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申报缴纳等业务。第二批次经办职能划转后,另行通知相关事宜。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请人社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工作不属本《通知》申报范围,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社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报告。
(五)本《通知》及附件表格已上传至自贡市人民政府网站社保子频道(网址:http://www.zg.gov.cn/web/ssbj1/home)、自贡市企业社保QQ群(群号:125555485)、自贡市社保征缴群(群号:205689402)、自贡市社保征缴群2(群号:230555426)、自贡市社保征缴群3(群号:564109329),自贡市社保征缴群4(群号:865036855),请各参保单位自行下载。
(六)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未尽事宜,请与市社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联系,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联系电话:0813-8209342,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813-810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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