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让员工放弃社保产生滞纳金 公司反告员工要求赔偿?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王某到南京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安,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3月,王某和单位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他缴纳社保”,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伤、医疗等意外后果自行承担,公司每月多补贴他200元。2020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某到劳动纠察大队去投诉了公司,认为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劳动纠察大队就要求公司补缴,在补缴的同时,公司也起诉了王某,要求返还他在工作期间接受的社保补贴约1.14万元。双方最终也达成了调解,王某把这个金额全额退还给了单位。然而在今年1月,保洁公司又将王某告上了法庭,称因他的不诚信造成了公司支付了3.9万元的社保滞纳金,要求王某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本身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或者说在约定了《劳动合同法》中公司的一些义务进行了免除而限制了劳动者的权益,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承诺书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缴纳社保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就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有主要过错。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也是一种不当处分,存在次要过错。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因此,这笔滞纳金应当由单位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记者/刘舒 王瑞恒
来源: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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