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新规程的出台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什么变化呢?


  变化1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女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从之前的50周岁放宽到55周岁。


  变化2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已参保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在最后参保单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放宽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台州市户籍已参保人员继续在台州市参保的限制。


  变化3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参保周期,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未缴费的,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后需继续参保的,重新申请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政策解读:对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未缴费的参保人员,自动作中断参保处理,中断后想继续参保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变化4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以选择比例的方式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选择后,今后年份的缴费基数都按照这个比例自行确定。每年可以申请调整比例一次。


  医保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但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政策解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不再以申报金额的方式确定缴费基数,改为在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选择比例申报,比例的选择范围为60%—300%。医保的缴费标准按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但是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变化5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已产生的欠费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4月30日后,社保、医保、税务同时核销各自系统内上年度欠费记录。


  政策解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能补缴以往年度,但是允许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对上一年已经产生的未核销的欠费进行补缴。每年4月30日后,之前的欠费记录将被核销,不再允许补缴。


  变化6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窗口办理、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办理新参保、中断、续保及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银行扣缴、支付宝、电子税务局、银行或税务窗口等方式缴费。


  政策解读: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参保人员可以使用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等渠道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更方便、快捷。


  (原标题:《【重要消息】台州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六大变化!》,编辑:张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