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案例说明: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合法
三起典型案例说明: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合法、员工可主张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近日有人咨询关于其所在单位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是否合法、能否以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
直觉告诉我这个问题不好回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肯定不合法,但劳动者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主张解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应该会有争议。
于是我检索了相关案例和部分同行过往写的文章,果然,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1、不支持经济补偿
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8713号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律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在于让人老有所依并在生病、失业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本案中,广州B公司因故委托杨某生活所在地的单位为杨某缴纳了社保,杨某获得并享受了相应的社保待遇,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至于广州B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是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因而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广州B公司、北京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支持经济补偿
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1214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虽然表示已经委托了广州市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起为被告缴纳社保,但并非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以此作为理由之一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类似观点完全相反的案例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
本文主要想通过三个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来说明,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委托协议是无效的,相应地,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一: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佳弘扬法治精神典型案例之七---- 企业为规避社保缴费义务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代缴社保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代缴社保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从社保基金获得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再向代缴公司追偿?
需特别说明的是:宿迁中院的该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一定程度上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观点。
典型案例二:
202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之五----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合法,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三:
2023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审判典型案例之6----委托他人代缴社保之合同效力认定——郭某诉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按照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委托行为应属无效。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没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保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并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进而可以说明,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不能保证劳动者正常享受社保待遇。
因此,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当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实务中还有这种情况: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事情是知情且认可的,则,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的情况下,劳动者再主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就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经济补偿就得不到支持了。
故,当劳动者发现所在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时,一定第一时间书面提出质疑并要求在本单位缴纳,如果默不作声,很可能会被视为认可,至于将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难免会与代缴公司“勾兑”,编造劳动者与代缴公司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材料,一旦事发,参与者都难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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