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保代缴属于违法行为


  社保代缴属于违法行为,其本质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参保资格。根据《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必须基于真实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


  第二、社保代缴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1、社保待遇追回:代缴期间获得的生育津贴、医保报销、失业金等待遇将被追回,并按骗取金额2-5倍罚款。


  2、信用惩戒: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代缴机构负责人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三)民事纠纷风险


  社保代缴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质上会被被认定无效,所谓的“社保代缴费用”实际上也是无效的,届时可能因此产生民事纠纷。


  (四)劳动风险


  通过代缴形成的"社保记录"属于虚假,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一旦真的发生问题,将无法向社保缴纳单位主张劳动权益,比如:发生工伤将无法向社保缴纳单位索赔工伤保险。


  第三、合规建议


  1、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员工参保,禁止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


  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共享用工等人员,可依据2021年《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通过平台企业参保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第四、特殊情形


  1、对于有的单位存在异地分支机构的员工: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在实际用工所在地参保。


  2、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依法不再参加社保,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3、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参保责任。


  总之,社保代缴普遍存在,虽然看似便利,但实则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建议通过合法渠道参保,确需异地参保的可申请社保关系转移。如已参与代缴,建议及时终止并依法补正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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