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近日,赣州经开区一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咨询,他在2023年3月底入职赣州一技术学校,入职时被告知新老师第一年不予缴纳社保,并在入职时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今年6月单位交了一次社保,但他在6月底就离职了,现在可否申请让单位补缴社保,以及入职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针对该网友的诉求,赣州经开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答复说,若该网友与学校协商一致,赣州经开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将根据双方协商意见处理其社保补缴事宜;若协商不成,该网友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等资料到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稽核科(兴国路55号)进行投诉登记,中心按程序受理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赣社保中心字(2023)7号文第22条规定: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故该网友与学校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可要求学校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保。


  (记者曾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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